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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领导:采集机关:高速交警十四大队。申辩事项:消除采集机关呼北高速864公里330米处采集的小型机动车辆“黑A7L403”涉嫌超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,事实与理由:根据证据图片显示,该违法取证图片设备编号15120725,没有按照公安部交管局(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)所要求的叠加18位国标设备编号,根据(道路交通图像取证技术规范)3.6.1,叠加在每幅图片上的信息,至少应包括违法代码等,我于5月初日向四支队高速交警十四大队值班室反映情况:得到了回复,会报支队等回复”时至今日一个多月没有得到解决,也没有任何人回复我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,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,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,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,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,还是基于法律层面,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,不短斤不少两,做到合理合法合规,只有这样,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。四支队高速交警领导,驾驶员学习及应用交通法规不是站在执法机关的对立面,更不是违法行为的帮手,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,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,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,现已年检在即,请上级机关依法核实,督促采集单位秉承法治精神,尽快消除该取证不规范违法记录为盼!马树林13207089287